美嘉導師近期了解,我國政府《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限發(fā)給在國(境)外正規(guī)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學術訪問、攻讀學位、連續(xù)在外居住六個月以上的留學回國工作人員”的規(guī)定。
我處可為在瑞士聯(lián)邦政府承認的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進修、學術訪問、攻讀學位半年以上并即將回國工作、定居的留學人員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供在海關申報免稅物品或回國后辦理戶口、聯(lián)系工作等事宜時使用。
申請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手續(xù):
確定回國工作、定居的各類留學人員,并辦理過留學登記手續(xù)。
提出回國工作需要辦理《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的申請并填寫《留學回國人員證明》草表。填表要求字跡工整,數(shù)據(jù)準確,本人在“留學回國人員簽字”欄中簽名。
提供有關證明復印件:本人護照、在瑞居留證件、回國機票;在正規(guī)高等院校學習的學生須提供注冊證明和畢(結業(yè)證書,肄業(yè)者須提供注銷學籍(Exmatrikulation)證明;進修人員、訪問學者及博士后人員須提供由指導教授或研究機構負責人簽署的進修或工作證明(請注明進修或工作期限)。
美籍表示,上述資料齊備,我處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核,并為符合條件者出具正式《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只能開具一次,對于短期回國休假、探親的人員等不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回國后改變原出國身份再次出國的留學人員不受此限。
轉第三國證明
留學人員結束在瑞士的學習、工作,轉往其他繼續(xù)學習和深造的,行前應在我處辦理留學人員《轉第三國證明》。無此證明,我駐前往的使館教育處一般不受理當事者的事務。特別是前往美國的人員,《轉第三國證明》是辦理豁免事宜必備的材料。
辦理《轉第三國》證明的手續(xù):
1、 本人提出申請,陳述轉往第三國的理由、時間、前往地點、學習或工作的單位、通信地址和電話等;
2、 在我處填寫過《留學人員登記表》;
3、 本人護照復印件。
辦理海外留學人員證明信和高層次海外留學人才身份證明
一、 申請人條件
申請人應符合下述條件之一:
1.被我高等院?;蚩蒲性核笧樾<夘I導職務的,正、副教授或研究員(含特聘、講座、名譽、客座等)的,海外導師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2.與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簽有一年以上執(zhí)行其他教學、科研、學術活動合作協(xié)議需經常回國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3.在企業(yè)或本人創(chuàng)辦的公司內擔任高級管理(副總經理以上)職務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4.執(zhí)行中央和地方政府與國外簽署的級、省、部級科技項目、重點工程協(xié)議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5.來華投資數(shù)額為本地投資額中上線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6.赴西部地區(qū)從事教學、科研、創(chuàng)辦企業(yè)等為西部大開發(fā)戰(zhàn)略服務的已入外籍的留學人才。
二、 申請具體程序
1. 申請人向留學學校所在的中國駐外使(領)館教育(文化)處(組)提交護照資料頁復印件、國外學歷(學位)證書復印件、中國聘用單位的聘用函和填寫好的《海外專業(yè)人才登記表》,申請辦理《海外留學人員證明信》;
2. 申請人在中國境內任職單位申領、填寫《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審核表》;
3. 申請人將填寫好的《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審核表》,連同護照資料頁、國外學歷(學位)證書、《海外留學人員證明信》的復印件提交聘用單位;
4. 聘用單位審核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將上述材料報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副省級市教育廳(教委)審核;
5. 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副省級市教育廳(教委)收到材料后在一周之內簽署審核意見,并將上述材料送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注:教育部直屬單位可直接將上述材料送留學服務中心〗;
6.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收到上述材料后,于一周之內對材料進行核實;
7. 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在報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審批同意后,為申請人辦理《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確認函》;
8. 申請人持有效普通護照及相關證明和《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海外留學人才身份確認函》到當?shù)毓渤鋈刖彻芾聿块T辦理簽證、居留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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